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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程曦)2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获悉,《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下列层级委托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平坝区、龙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无相应实施主体的,可以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规定》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委托方应当会同受委托方在委托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委托的重要依据。需要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互关联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委托方在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后,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同步委托。
同时,需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依法协商,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协议的基础上,梳理需要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受委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执法文书应当由委托方签章,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不得超越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实施。
受委托方不依法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方应当要求其改正,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委托,将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