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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还是无罪?女子通过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引发争议

时间: 2020-06-11 15:08:1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从2015年至今,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高达近300万元,真可谓“航班延误,发家致富”。

然而,这笔“财富”却是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之后利用飞机延误骗取理赔金获取的。

4月29日,南京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近日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从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0日,此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引发争议。有网友和律师认为,李某无罪,毕竟飞机延误并非她个人造成的。但也有律师指出,李某行为不是骗保而属诈骗,最高可判无期。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通过查询发现,类似案件并非个案。去年,北京东城区法院曾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被判诈骗罪,获刑三年。

那么,对于该案在网友和律师中引发的争议,你怎么看呢?

薅延误险羊毛

使用不同身份证号多次理赔她获赔300多万元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陈先生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

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在李某的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据办案民警称,嫌疑人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在购买机票之前,她会对航班及天气进行分析,并从亲朋好友处骗来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用以购买多份航空延误险。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据警方披露,从2015年至今,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

律师意见不同

有人称属诈骗有人认为无罪 对此你怎么看?

案件被媒体披露后,律师界随即展开了争论。

认可“无罪论”方:

案件争议属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

知名律师邓学平于6月10日发表《购买航班延误险理赔被抓?这可能真不涉及犯罪》一文,抛出无罪论。

邓学平认为,警方的逻辑为: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邓学平律师还认为,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支持“诈骗论”方:

其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观故意明显

北京律师周兆成认为,李某的行为主要为:1、利用其熟悉航空服务延误险中没有人工核验的漏洞分析出几条延误率最高的航线;2、根据天气情况利用骗取的亲人身份证信息购买多张飞机票及延误险;3、如果飞机没有延误就退票,延误就着手理赔,进而获得保险费用。

其认为,就目前所获信息,李某该行为虽不符合保险诈骗罪规定的5种骗保行为,但是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保险公司延误险理赔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罪标准流程行为,即虚构自己及其亲人要乘坐飞机的欺骗行为,这种欺骗行为使保险公司以为李某存在真实乘机延误的错误认识,该认识错误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李某获取保险金,保险公司遭受损失。

周兆成认为,保险理赔的目的在于弥补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飞机延误险仅几十元,而延误险的理赔金则为400元到2000元不等,有的高达7000多元,李某多次通过此种方法取得巨额保险理赔金。本案虽存在特殊之处:即航空公司确实存在延误的事实,李某也实际进行了投保,表面上看属于“钻漏洞”,但李某利用这种漏洞,在没有乘机需求、实际没有损失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了骗保行为,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案引起了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李某行为是合理利用了规则,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也有网友认为李某确实是在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此案并非个案

北京类似案件 被告以诈骗罪获刑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去年已有类似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嫌疑人以诈骗罪获刑。

据北京法院网站(2019)京0101刑初951号裁判文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控:2018年12月,被告人牛永冬伙同被告人孙典隆利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延误险自助理赔系统漏洞,通过手机上的民生银行信用卡APP,虚构航班延误的保险标的,反复多次以他人名义申请保险标的理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227200元。其中,被告人孙典隆明知牛永冬使用其名义反复多次申请理赔款,为牛永冬提供身份信息、银行账户并协助转账,帮助牛永冬骗取人民币22400元。

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永冬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3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永冬、孙典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单位财产,且牛永冬骗取数额巨大,孙典隆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被告人牛永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孙典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键词: 航班延误险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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