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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一老人骑车撞倒男童欲离开遭劝阻 突发心脏病离世 法院宣判:劝阻者无责

时间: 2019-12-31 11:05:59 来源: 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事件

郭某某骑着自行车在小区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罗某某受伤倒地。同住小区的孙某阻止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中,郭某某死亡。

判决

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业内人士:法院的判决给敢于仗义执言者吃了定心丸

老人在小区内骑车撞倒男童,未等到孩子家长到来,要离开时被同小区一女士阻拦发生争执,老人随后因心脏骤停死亡。随后,老人家属将该女士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此案,认为该女士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判决驳回老人家属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诉讼请求。

【回顾】老人骑车撞倒男童欲离开遭劝阻,突发心脏病离世

此事件发生后,曾引发关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件中离世的老人郭某某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某某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一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

同住这一小区的孙某见状后将罗某某扶起,并联系罗某某的母亲,让郭某某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某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某某与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某,不让郭某某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某某情绪激动。该小区保安随后赶到前来相劝郭某某。郭某某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礅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某拨打急救电话。郭某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判决】一审宣判:劝阻方式在正常限度内,无责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郭某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出院。从时间上看,孙某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虽然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孙某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某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大家关注的被撞男童是否影响公共秩序的问题,法院认为,两者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南门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但南门广场并非行人及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

争执过程中,保安前往劝阻,是否应担责?法院认为,郭某某与孙某争执过程中,小区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郭某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小区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郭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对侵犯儿童权益行为进行劝阻,不仅不违法,还具有正当性

孙某为什么不承担侵权责任?宣判后,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举行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负责人介绍,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确定孙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分析孙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错。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后果;孙某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综上,劝阻者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该负责人介绍说,一审法院想通过本案提醒公众,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

【声音】判决给仗义执言者吃“定心丸”

30日,此案公开宣判后,大河客户端第一时间报道判决结果,不少网友留言,发表看法。

网友“漫步者”:法院判决公正合理,令人敬服。点赞!

网友“行者无疆”:法院判决很公平,如果碰倒人不管不顾走人,阻拦者却因此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大家以后就不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大河网友:河南法院又一起正能量判决!判决的结果能鼓励社会和谐发展。与电梯劝阻吸烟案类似,为老人的不幸离世深表同情和遗憾,但劝阻者本人也不该承受这“生命之重”。

此外,本案发生后,网上有声音认为,此案与之前本报首发的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有相似之处。对此,记者采访了郑州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中劝阻者的代理律师、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

单艳伟说,她个人感觉,此案与电梯劝阻吸烟案有相似,也有不同。电梯劝阻吸烟案中,劝阻者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里抽烟,是一种公益行为。本案中孙某在撞车事件发生后,属于第三方身份,可以劝阻,也可以不劝。与电梯劝阻吸烟案类似的是,劝阻者与随后发生的老人猝死的严重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担责。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过错责任是一个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从道德角度来说,孙某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单艳伟说,在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劝阻一方当事人不要离开现场起到了保护事发现场的关键作用。“法院一审判决不仅给此案一个公正判决,更为今后类似事件敢于仗义执言者吃了定心丸,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关键词: 遭劝阻突发心脏病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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