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株洲育红小学一何姓教师被警察关入审讯室7小时。事情源起于何姓教师班级一名三年级女孩迟到被罚站数分钟,打电话通知身为株洲渌口派出所副所长的父亲,随后其父驱警车直入学校将何姓教师带走。
18日晚间,株洲县公安局最新通报称,已对涉事派出所副所长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该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等相关部门对此事作进一步调查。
俗话说,儿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自家的姑娘犯错被老师惩罚,做父母的心疼怜惜,为子女出头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仅因为教师罚站女儿,就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公权力,将老师带走关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这样为女儿“强出头”,显然是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这些年,虽然社会不断提倡关怀教育,制度上也对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作出了红线规定,但不顾实际地在教育中无限度宽容,并没有整体性的改变教育的结果。因此,社会对教师惩戒权的重新讨论,也正在形成共识。在这一背景下,本次事件中,何姓女教师对迟到女孩施以数分钟的罚站,这样的教育方式,显然并无太大不妥。因此,被罚站女孩家长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不尊重教师教育权利的直接体现。
更何况,将教师直接关入审讯室长达7小时的作法,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有权传唤公民进行询问调查,但这一前提需建立在被传唤人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及刑事案件,罚站学生数分钟,无论如何也是够不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更谈不上刑事犯罪。
再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何姓女教师被关入审讯室,显然不符合规定的执行程序。
故而,作为派出所副所长的学生父亲,滥用警权为女儿“强出头”已是不争的事实。在事涉公民权利的问题,警权应当谦抑,更不得施于私人意图。但从何姓女教师被关入审讯室这一结果,其显然是被“执法”了。这不得不让人后怕。何姓女教师被关时间为7小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时间上的巧合,是否意味着涉事副所长已能熟稔利用法律规定,在实际警权使用中,“合法合规”地施于报复呢?
无论如何,当地相关部门必须全面调查,给当事教师及公众一个交代。这是因为,“有事请找110”,背后是民众对公权的无限信任,同样,每一次不公证执法消解的也是这“信任”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