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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不听劝游泳溺亡景区是否该担责?你怎么看

时间: 2018-06-13 16:17:13 来源: 大河客户端

游客不听劝游泳溺亡景区该不该担责?你怎么看

游客不听劝游泳溺亡景区该不该担责?你怎么看

游客不听劝游泳溺亡景区该不该担责?你怎么看

近日,河南省方城县七峰山生态旅游区发生一起溺亡事故。事发4天后景区称,溺亡者下湖游泳不听劝阻,景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游客不听劝游泳溺亡景区该不该担责?你怎么看

6月7日中午1点30分左右,南阳的一名购机维修工崔某和老板去景区找朋友说事后,崔某在七峰山景区的斑鸠湖边乘凉时下水洗澡,景区安保和救援人员驾驶快艇赶到时,崔某快速沉入湖底并最终溺亡。

事隔四日后,七峰山生态旅游区对外发布情况说明。事发斑鸠湖于2017年7月开始建设,目前基本建成,该湖主要用于防洪和旅游观光。

记者向当地旅游和宣传部门求证,工作人员表示以情况说明为准。

七峰山生态旅游区的《情况说明》称,意外溺亡者崔某,男,22岁,系南阳一钩机维修工。当天上午,崔某随其老板王某A在方城县拐河修理钩机。据王某A讲,他们在拐河修完钩机后,想顺便去七峰山景区内找钩机老板王某B说点事。他们们碰面后已是中午12点多。

上述《情况说明》介绍,崔某在和王某A、王某B于湖边乘涼的时候,要脱衣服下湖洗澡,被两人以及景区值班保安郭某等人制止。崔某不听劝阻,偷偷又换地方下水,被景区安保人员发现后大声制止,崔某不听劝阻继续往湖中间游去。见此情景,景区救援队伍及时发动救援快艇和木船对其实施救援,就在接近崔某时,他快速沉入湖底,最终造成溺亡。

事件发生后,景区及时组织救援队伍对其实施不间断搜救,并报警向蓝天救援队求救。当晩12时许,遗体被打捞上岸。

七峰山景区《情况说明》称,该景区在湖周边均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戏水、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标志;当崔某下水时,值班保安对其危险行为进行了及时制止;在危险发生后,景区又积极对其进行救援。七峰山景区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不过,有网友对这篇尽责满满的《情况说明》质疑称,满篇冷漠。全文通篇都在强调景区多么的尽职尽责,却对逝者及其家属毫无同情、安慰之词,缺失人文关怀。

律师说法:

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丰党说,该类事件法院多有判例。对于景区溺亡事件,多根据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景区管理制度做出责任分担。

结合本案披露的信息,虽然景区做出了有利自己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不能证明己方完全能够免责,至于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若双方不能达成合意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由由法院做出责任认定及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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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景区采摘杨梅摔伤致死,法院判景区承担5%的责任

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情人堤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最终法院判该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颖详说此案

1.本案审理焦点:游客在旅游景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旅游景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是旅游景区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实际上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人。在案例中,吴某属于实际进入该旅游景区的人。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方面。应保证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

2、安全防范系统方面。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执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安全隐患的消除方面。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发现景区道路上的落石应及时清理,大树的树干有坠落的危险要即时围蔽并告示。景区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告并制止,对于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避免损失的扩大。

5、救助措施方面。旅游事故发生后,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及时对受伤游客进行医疗救治,避免损失的扩大。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仅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苛以过重的无过错责任所带来的消极作用,如果过于严格地使经营者不得不面临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势必极大地增加其成本和风险,而这些成本和风险最终会分摊到消费者乃至全社会,这是不符合侵权法制定目的的。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

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但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纪较大,擅自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摔落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某山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和杨梅树的所有人,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定某山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启朝 通讯员 程海舟 文图

关键词: 景区 游客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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